卷扬机操作手**熟悉的几点
、卷扬机操作手**熟悉本机械的性能、构造、操作方法。持有劳动局颁发的操作。
2、操作前,要检查卷扬机的地锚、上料架是否牢固,同时要检查离合器、制动器是否灵敏**。外露皮带、齿轮等传动装置、防护罩是否齐全。
3、钢丝绳排列要整齐,在提升吊兰的过程中,在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~5圈,钢丝绳的磨损程度不**过10%,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能有接头。
4、卷扬机应有专人使用和保养,经常检查接地线路是否良好,如发现电气设备漏电或其他故障时及时报告工长。不得擅自修理。
5、吊篮**装有安全门,只能提升物料,严禁载人。吊兰在空中停留,除使用制动器外,同时要用停放架垫好。严禁有人跨越钢丝绳在吊兰下面行走。
6、上料架**有良好的接地和避雷装置。每周要检查一次限位器是否灵活**。吊兰提重物时,砖、灰不能**过0.5吨,平凉绞车,严禁运送**重、**长物品。
7、作业中停电时,应切断电源。将提升物件或吊兰降至地面。
8、操作完毕,应将提升吊兰或物件降至地面,并应切断电源,锁好开关箱。
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余某,不听劝阻,液压小型绞车,非规范操作卷扬机,致使卷扬机刹车装置爆裂,散落的碎片将其崩伤致残。为索赔,余某将雇主丁先生诉至,12吨绞车多少钱,判决丁先生仅赔偿余某部分经济损失11万余元。
丁先生系一建筑包工头,2008年7月,承包了一公司办公楼的楼顶**工程,余某受雇到丁先生承包的工地上干活。当年8月的一天下午,余某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,在地面用该公司的卷扬机往楼顶运送物料时,因运送的物料**重,被卷扬机的操作人员发现后制止。但余某却趁管理人员离开时自行操作卷扬机,强行吊运物品。在卷扬机到达预定位置刹车停止时,因严重**载致使刹车片突然爆裂,刹车片的铁块崩伤余某的头部及面部。余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,经检查,余某左眼球破裂,被迫摘除,其双耳听力亦受到严重影响,先后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。后余某的伤情经鉴定为5级伤残。因损害赔偿问题,余某将雇主丁先生诉至。
丁先生认为由于余某非规范操作,才使卷扬机出现故障伤人,余某自身存在过错,对由此带来的损害应自负责任;同时致余某受伤的卷扬机属于某公司管理,应由该公司赔偿余某的经济损失,绞车系统,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分析
余某受丁先生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被崩伤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故丁先生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同时本案中余某之所以被崩伤,与其非规范操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余某未取得卷扬机操作资格,即私自操作卷扬机,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关于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”的规定,依法可相应减轻丁先生的赔偿责任。据此,判决丁先生赔偿余某部分经济损失11万余元。